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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宏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宏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40号罪犯王宏亮,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第四社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年六月八日至二○一七年六月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宏亮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宏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大胆检举揭发违规违纪人和事。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并能学以致用。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按时完成任务。该犯自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14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1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宏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宏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宏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六年三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