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92号原告王起富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起富,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92号原告王起富,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辉,男,193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起富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起富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起富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50元。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