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钱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36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钱某某,男,1959年2月15日生,汉族,户县某某银行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院中树木超过两家院墙延伸到申请执行人院中的树枝由其自行砍掉,被执行人应予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