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刑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梁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61号罪犯梁争,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梁营村293—4户,因购买、运输假币罪经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以(2009)合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附加罚金6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1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梁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梁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1、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用行动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干部,勇于同各种违规行为作斗争。2��在生产劳动中,作为一名井下生产一线支护工,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章作业,不怕苦、脏、累、险,任劳任怨,生产中能严把安全关和质量关,制止同犯违章作业行为,为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贡献,并经常帮助他犯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受到监区警察的表扬。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良。该犯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1549分。二〇一二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4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