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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840号罪犯张荣,男,1977年09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白庙子村岔沟庄后街,因犯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以(2010)临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止,于2011年4月2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张荣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荣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二、在“三课”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遵守学习制度,年终考试各课成绩优良,在多次知识竞赛活动中,表现优异。三、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能够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不怕脏、不怕累。计分考核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间共获成绩93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3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