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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64-1号原告:王某,女,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张铎,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良 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楠(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