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民初字第14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楼丁新与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丁新,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1460-5号原告:楼丁新。委托代理人:刘华英。委托代理人:陈兰建。被告: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盛梁。被告:义乌市金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毕一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丁新诉被告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丁新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丁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楼丁新负担。审 判 长 陈成建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