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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14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楼丁新与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丁新,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1460-5号原告:楼丁新。委托代理人:刘华英。委托代理人:陈兰建。被告: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盛梁。被告:义乌市金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毕一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丁新诉被告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丁新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丁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楼丁新负担。审 判 长  陈成建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