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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固执字第0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张连恒与陈家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恒,陈家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固执字第00194-2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恒,男,194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黄桥路54号.被执行人:陈家仁,男,1940年出生,汉族,农业局退休技工,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固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曾于2006年11月16日依法裁定:从2006年12月份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陈家仁工资800元,至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清时止。2012年12月份,被执行人陈家仁认为该案的标的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连恒认为尚有部分利息未有执行。经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判决书所确定的“此后的利息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清偿之日前的利息应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恒同意再执行8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家仁所享有的工资800元/月,至付清80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