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执字第0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顺天经纬编有限公司与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威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007-3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顺天经纬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海虞镇。法定代表人:汪海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江雪梅,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威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汪宁,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威能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威能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威能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绿色食品工业园房屋编号20273XXX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兰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