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