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奉商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勇虎、汪章裕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虎,汪章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特字第18号申请人:张勇虎,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汪章裕,职业不详。申请人张勇虎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吕亚锦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张勇虎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勇虎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勇虎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吕亚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印孟娜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