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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沈文夫与陈国坚、徐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夫,陈国坚,徐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67号原告沈文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金法。被告陈国坚。被告徐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夫与被告陈国坚、徐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