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沈文夫与陈国坚、徐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夫,陈国坚,徐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67号原告沈文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金法。被告陈国坚。被告徐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夫与被告陈国坚、徐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