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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徐建与黄秋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建;黄秋菊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徐建,男,生于1986年4月20日,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菊,女,生于1992年10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建诉被告黄秋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尤珍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军、杨克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11)来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秋菊不服判决,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张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志平、人民陪审员陈龙福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本院重审期间,原告徐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7.5元,减半收取2048.75元,由原告徐建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袁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学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