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39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禹敬���,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书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