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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39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禹敬���,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书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