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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宝塔区志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天煜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塔区志明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天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宝塔区志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振安,男,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延安天煜工贸有限公司。宝塔区志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天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被执行人延安天煜工贸有限公司已将该案案件款341844元、案件受理费7350元全部履行,执行费5027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天煜工贸有限公司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