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饶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23日原告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 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洪武(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