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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饶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23日原告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    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洪武(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