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仉吉成与房德勇、刘德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吉成,房德勇,刘德胜,牟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220号原告仉吉成,居民。被告房德勇,干部。被告刘德胜,干部。被告牟传磊。我院在审理原告仉吉成与被告房德勇、刘德胜、牟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4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仉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成科负担。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宛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