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尚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人。被告尚某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开元路与州宏巷交叉口东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