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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承电器成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杭州华承电器成套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才。委托代理人程为民。被告杭州华承电器成套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承电器成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华承电器成套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华承电器成套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晓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