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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代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513号原告代某甲。委托代理人戴振、邵珠军,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邵兆乾,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福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珠军、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兆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甲诉称:1996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代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代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能继续共同生活,被告为了两个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代某甲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代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代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也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3年3月13日原告起诉离婚后二人分居至今。原告代某甲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才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结婚已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双方不应轻易解散组成不易的家庭,夫妻之间的磕磕碰碰是避免不了的,要多为孩子和家庭考虑。特别是被告,在夫妻感情濒临破裂之际,更应采取积极诚恳的态度和举措逐步化解原告的心口积怨,争取原告的宽容和谅解。同时原告也不应想着自己在感情和生活上受到的委屈,而忽落自己处于这一家庭地位所应承担的家庭和社会的双重责任义务,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原、被告仍有和好之可能。并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足证据。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共同利益,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代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