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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张琦与蒋宝、金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蒋宝,金浩,余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许建。被告:蒋宝。被告:金浩。被告:余奇林。原告张琦为与被告蒋宝、金浩、余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主债务人蒋宝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依法中止诉讼。恢复诉讼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琦起诉称:2010年10月15日,被告蒋宝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张琦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由被告金浩和被告余奇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蒋宝未归还借款,另两被告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蒋宝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11月1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金浩和被告余奇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2012)绍诸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0年10月,被告人蒋宝从同事张琦处骗取借款人民币40万元,以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28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蒋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本案已作刑事处理,故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