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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孙培苗与祝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苗,祝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孙培苗。委托代理人:孙英。被告:祝瑕。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苗诉被告祝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苗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培苗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楼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