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明春与陶志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春,陶志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40-1号原告:郑明春。被告:陶志刚。委托代理人:刘佳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春诉被告陶志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春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志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郑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郑明春负担。审 判 长 陈甲骏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