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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执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创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实青,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江苏创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陈家港沿海经济开发区四褐路41号。法定代表人滕永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创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创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8646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丁忠军执行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亚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