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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分局抓获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收押室,同年1月26日移交滑县公安局,同年1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辩护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郭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某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姚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预谋后,欲假借婚姻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将姚某某介绍给滑县王庄镇新集村王欢乐为妻,向王欢乐家索要现金30000元,之后杨某某等人离开,姚某某留在王欢乐家中。几日后,姚某某从王欢乐家中试图逃跑时摔伤,经滑县骨科医院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赃款30000元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假借婚姻形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积极退出赃款,对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