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张国华、王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张国华,王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负责人:李俊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钰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国华,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任县。被告:王素霞,女,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任县。本院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张国华、王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斯淼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文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