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与周龙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星子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周龙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星子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负责人:左清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龙武,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金邢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孜,该公司员工。被告:星子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诉被告周龙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星子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志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