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叶某甲、叶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8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丁丽庆。被告叶某甲。被告叶某乙。被告叶某丙。被告叶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慧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