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与被告郑XX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郑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吴XX,女,(……略)。委托代理人申兴仁,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XX,男,(……略)。原告吴XX与被告郑XX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文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彦侠、王云光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招静担任记录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委托的代理人申兴仁、被告郑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朋友介绍谈婚,于2005年同居生活,2007年9月领取了结婚证。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在家养殖娃娃鱼,做洋县广告信息栏和在广场做生意的收入全部由被告占为己有,迫于无奈,生活日常开支由原告在广场做生意的收入来维持生计。经过多年共同奋斗,2008年在江湾村修建了三层砖混结构房。2012年1月被告为达到离婚并让原告净身出户的目的,经常不分时间、场合殴打原告,致原告全身青肿不堪,为此原告多次向妇联、公安派出所求救。2012年7月被告胁迫原告在城固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残忍的将原告赶出了家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讼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举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3、汉中市地震灾害农村居民房屋恢复重建审批表;4、三里桥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5、伤情照片等。被告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7年9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由于双方都是再婚常为子女教育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答辩人是下岗职工,自谋生路,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我要养活被答辩人,还要赡养农村年迈的父母,还要供养在外地上学的儿子,所有家庭经济负担完全由我一人承担,经济比较困难,所以被答辩人为经济问题经常几天几夜与我吵闹,婚姻家庭走到了边缘。2012年7月4日被答辩人的叔父来家做客,被答辩人提及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议离婚事项,双方于7月5日在民政局办证大厅自愿申请协议离婚,根本不存在胁迫离婚。2008年5.12大地震政府救济款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政策规定属农村父母所有,不属我们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借款5万元养娃娃鱼,后低价卖掉还了借款,被答辩人知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维持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被告郑XX提举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2、城固县博望镇江湾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该房不属郑XX、吴XX的共同财产;3、城镇房产所有证、土地使用证等。经本院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双方所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地震灾害农村恢复重建审批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谈婚。200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子女教育、家务琐事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2年7月5日在城固县民政局办证大厅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1、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2、婚后在江湾村住房三层三套,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3、家庭存款,女方自愿放弃。4、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于2013年3月1日起诉,认为2012年7月5日与被告的离婚协议属被告胁迫,所述的离婚协议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我院受理后经查证:江湾村的三间三层砖混结构房,房产证确定归杜XX所有,不属于本案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查到原、被告离婚协议是受胁迫而达成的相关证据。未查到被告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房产证、村委会证明等载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原告起诉失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XX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吴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文华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招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