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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学娟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娟,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娟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玲姬、被告人陈学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起,被告人陈学娟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信阳市平桥区中心大道电业胡同开办诊所,并在诊所内非法行医。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局于2012年6月29日、10月17日先后二次对陈学娟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陈学娟仍继续非法行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学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经过、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取缔通告、照片,非法行医现场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娟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学娟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学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学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陶冶人民陪审员  马 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