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雷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885号罪犯雷发,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药惠乡东樊村雷家组,因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以(2009)西刑一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1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27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雷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雷发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雷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三、在担任监区杂工期间,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该犯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0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0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