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建英与李明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402号起诉人何建英,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刘湾社区*组,身份证号码6124291958********。2013年4月23日,本院收到何建英的民事起诉状,其诉请确认与李明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起诉人称1993年与丈夫范良海建房时,因出雨棚需占本组村民向福根、向福琴、周启荣及自己系关院场3平方米,李明新以占用他家宅旁地为由,坚决不许建房,起诉人无奈与李明新签订《换地协议》,因此,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何建英娥起诉,其诉讼请求的是想已于2008年向旬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经本院(2008)旬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起诉人不服上诉于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2009)安民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起诉人不服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申字第862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现起诉人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建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忠强审判员 詹 蕾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显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