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李某,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某,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