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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阴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9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4月20日刑满,同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3)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贠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贠某某发现本村村民贠东某家中无人,将贠东某家中固定在客厅的一台康佳牌32英寸液晶电视盗走,后将电视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康佳牌液晶电视机价值218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供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贠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清楚,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贠某某到本村村民贠东某家中,发现家里无人,便将贠东某家中客厅内的一台价值2186元的康佳牌32英寸液晶电视盗走,后将电视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被盗电视机被追回返还失主贠东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贠东某陈述、证人杨某某、杨某某证言、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阴价认字(2013)11号价格鉴定书、指认现场照片、购物发票、领条、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2)阴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华阴市公安局阴公(行)决字(2012)第1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贠某某、张某某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贠某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贠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少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建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