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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云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38号罪犯张云峰,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红花店村2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十一日以(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自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陕刑三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8月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张云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云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以减刑为动力,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真诚踏实。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遵守学习制度,成绩合格。三、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是一名生活卫生杂工,劳动中能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搞好监舍卫生,管理好他犯的生活用品,并能扎实完成分监区分派的其它劳动任务。劳动踏实、认真,表现良好。该犯自2009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257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73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云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云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云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