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石天钦与林金宣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天钦,林金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石天钦。被告林金宣。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天钦诉被告林金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石天钦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江海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青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