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石天钦与林金宣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天钦,林金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石天钦。被告林金宣。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天钦诉被告林金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石天钦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江海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青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