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武汉市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武汉市大××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123号原告:郑某某。被告:王某。被告:武汉市大××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司。负责人:何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负责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被告武汉市大××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被告武汉市大××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被告武汉市大××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丽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