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利辛县。被告:朱某,男,1973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李 群审判员 刘东海审判员 潘 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