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黄龙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19号罪犯黄龙龙,又名黄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余家湾村。因犯盗窃罪、抢劫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黄龙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龙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并能深挖犯罪根源,靠拢政府,积极参加狱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勇于同狱内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踏实改造。二、在担任伙房炊事员期间,能听从指挥、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了所分配的各项任务;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能够主动反映出所监控区域的各类情况,积极的检举揭发自己所在部位的违规违纪情况,表现良好。三、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该犯自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18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8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龙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龙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龙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