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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与丁建良、俞凤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丁建良,俞凤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丁建良。被告俞凤江。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建良、俞凤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建良、俞凤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铃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