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任亚妮与XX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复核:拟稿: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金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生于1977年6月18日,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龙丰村*组。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龙丰村*组,村民。任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金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三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和解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同意将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龙丰村三组76号住房及其他财产交给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按照本院(2008)金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给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再补偿三万元人民币(调解书约定补偿五万元,其中已经支付二万元),双方均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金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