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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亚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亚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亚艳。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的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常青与被上诉人蔡亚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刘淑贤审 判 员  曹朴实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