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博罗县。被告曾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梁某诉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78年12月29日在博罗县罗阳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儿子。原告与被告已十三年没有夫妻生活,因被告长期嫖娼,甚至在原告上班时带小姐回家,完全不顾及原告的感受,对原告动不动又打又骂,态度十分恶劣。还经常把原告的衣服和袜子用剪刀剪坏或者拿烟头烫坏。为此导致原告引发了心脏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曾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和原告之间只是些小矛盾,我们现在还住在一起。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我没有嫖娼,也没有剪过她的衣服。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被告曾某于1978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1978年12月29日在博罗县罗阳镇政府登记结婚。1979年7月生育长子曾某甲,1980年10月份生育次子曾某乙。婚后感情较好,现在仍在一起居住。现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经30多年,均已满退休年龄,生育的两个儿子也已成年,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珍惜家庭和夫妻感情、互相扶持,共同努力建设和睦家庭。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