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邵玉胜与邵茂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胜,邵茂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邵玉胜。委托代理人李富贵。委托代理人苗延成。被告邵茂森。委托代理人赵欣,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胜与被告邵茂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