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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刘某、蒋某某、张某、蒋某甲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蒋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1939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4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某甲,女,2002年8月8日出生系刘某之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宗河,公司经理。住所地绥化市北二路165号。被执行人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义,公司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等待该案与其它同类案件合并执行。经合议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