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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某农行与梁某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农行,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209号申请执行人某农行。被执行人梁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某农行诉梁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0日审结,该案(2013)安中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梁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梁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绍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