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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春东与王本栾、陈乐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东,王本栾,陈乐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王春东。被告:王本栾。被告:陈乐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东与被告王本栾、陈乐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