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南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春东与王本栾、陈乐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东,王本栾,陈乐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王春东。被告:王本栾。被告:陈乐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东与被告王本栾、陈乐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