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鬲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