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鬲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