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