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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住宅建设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金潮,广州市越秀区住宅建设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金潮,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白永坚,男,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少棠,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同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伍添,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同该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云,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同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竞贤,广东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阮金潮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于2012年12月1日送达给上诉人,经办人于2013年4月23日致电阮金潮委托代理人白永坚,确认其没有缴交诉讼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阮金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